关于调整从事有害健康工种人员营养保健津贴标准的通知
为解决从事有害健康工种人员的特殊营养保健需要,增强职工抵抗职业性危害的能力,保证职工身体健康,保障我校教学、科研等各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原国家教委《高等学校从事有害健康工种人员营养保健等级和标准的暂行规定》([1988]教备局字00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对从事有毒有害在职工作人员执行保健津贴,并相应提高保健津贴标准。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放对象
根据我校的具体情况,营养保健津贴发放给接触放射线类工作和接触化学、生物类有害物质及物理致害因素类工作的人员。
二、保健津贴等级
按工作人员实际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数量、毒性大小、接触时间长短以及危害健康的程度,保健津贴享受人员划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
甲 等
1.长期从事黄曲霉素B1等霉菌毒素、亚硝胺和3、4苯并芘等强致癌物质的研究监测工作或在实验中经常使用上述物质者。
2.在长期从事有机合成、高分子合成和金属有机化合物合成等研究中,经常使用多种剧毒、高毒化学药品或大量使用多种易中毒化学药品,并经常接触上述物质的有毒气体或粉尘者。
3.专职从事电镜维护、操作。曝光及蒸发和电子束焊接(离子束)等离子切割、氩弧焊的工作人员。
4.接触放射线月累积剂量当量达80—150毫雷姆的工种。
乙 等
1.从事有机化学、高分子化学的实验课教学工作,使用剧毒、高毒化学药品并在工作中经常接触上述物质的有毒气体或粉尘者。
2.长期从事生物化学、有机化学、分析化学和物理化学(含催化化学及胶体化学)等实验课教学和研究工作并在实验中主要使用接触高毒以上化学药品者。
3.长期从事核磁、发射光谱等研究或测试工作,在工作中经常使用接触有毒物质者。
4.在实验教学和科研中从事微生物培养、分离、接种、菌种分类、鉴定培养保藏及在强毒强菌室工作的人员。
5.从事X衍射研究工作的直接上机者。
6.接触放射线工作月积累剂量当量达30—80毫雷姆的工种。
丙 等
1.从事生物化学、无机化学、分析化学和物理化学(含催化化学及胶体化学)等实验课教学和研究工作,经常使用接触中、低毒化学药品者。
2.从事质谱、吸收光谱、色谱的元素分析等方面的实验工作,经常使用接触有毒化学药品者。
3.矽尘作业的工种包括岩石标本的切割、磨片;石英喷砂;翻砂;专职砂轮切割及工具磨工等。
4.X光探伤及荧光分析工作的专职人员。
5.接触放射线,月累积剂量当量达30毫雷姆以下的工种。
三、保健津贴标准
甲等:60元/月,3.0元/天;
乙等:50元/月,2.5元/天;
丙等:40元/月,2.0元/天;
全年按10个月计算,全月按20天计算。
四、经费来源
1.从事实验教学的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的保健津贴从学校事业经费中列支。
2.从事科研课题研究工作的人员,保健津贴从课题经费中列支。
3.经济独立核算单位人员的保健津贴由所在单位的相关经费中列支。
五、发放办法
保健津贴每学期发放一次。每年3月和9月,各单位将上一学期从事实验教学的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的保健津贴填报《实验室营养保健津贴发放汇总表》,经单位负责人审查签字,报实验管理中心审核,人事处审批后,填写财务凭证到计划财务处领取。从事科研课题研究工作和经济独立核算单位人员的保健津贴根据相关经费管理规定办理。
六、有关规定
1.实际参加放射性工作每月在30小时以上者发放100%,30小时以下者发放50%;从事非放射性有害工种者每月累计工作16天以上发放100%,10—15天者发放70%,10天以下者按日计发。
2.在有害健康的环境中每天工作超过4小时算一天,2—4小时算半天,但同一天内超过8小时仍算一天。
3.同时接触不同种类、不同级别有毒有害物质的工作人员,按较高标准享受一种津贴。
4.发放保健津贴是一项保护性辅助措施,不是一种生活福利待遇,各单位要严肃认真地做好申报审核工作,控制津贴的发放范围,严格执行津贴标准,不得任意扩大范围、提高等级或虚报冒领。违反者一经查实,除应如数退还多领的津贴外,还将视情节给予直接责任人必要的经济处罚,直至给予行政处分。
七、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东轻工业学院实验室营养保健津贴发放汇总表.doc
二0一二年十二月十七日